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的日常管理,规范和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条 我校录取新生,在录取当年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三条 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
(一)因新生本人身心状况原因,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的;
(二)因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三)因新生创业无法按时到校报到注册的;
(四)因新生当地发生地震、洪灾等不可抗原因的;
第四条 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
(一)因本人身心原因、创业原因和不可抗因素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学生,学院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为一学年。
(二)因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院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办理
(一)因病、创业、不可抗力因素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在录取当年学院规定的报到时间后两周内,按照《河南职业技术学院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写出书面申请由相关部门办理审核后办理手续。
(二)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的学生填写《河南职业技术学院保留入学资格入学申请书》,学生处审核后出具《河南职业技术学院保留入学资格入学登记表》,学生持登记表到相关部门审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入学手续;逾期未提出入学申请的学生,学院按照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四)学院为审查合格的保留入学资格学生按照规定注册学籍入学;审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 学籍异动
第七条 学籍异动的分类:
(一)保留学籍
(二)休学
(三)复学
(四)退学
(五)转学
(六)转专业
第一节 保留学籍和休学
第八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九条 学生正当理由申请休学的经二级学院审核、学院批准后可以休学;
学生每学期无法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应学习时间三分之一的或者因身心状况不适宜正常在校学习、生活的应当休学。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最多休学次数为两次,休学期限每次为一学年;休学申请一般在每学期开学时提出,对于特殊情况的可以随时申请休学,休学期仍从本学期开学开始,以一学年计算。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因创业申请休学的,休学时间最长为四学年,休学期限每次可以为一到四学年。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院只保留学生学籍;学生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不享有在校生权利,不履行在校生义务,学院对学生发生的任何事故不负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保留学籍和休学手续的办理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六节规定执行。
第二节 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满后,应当于每年的3月底或者9月底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由学院审核,符合复学条件的办理复学手续;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仍没有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继续休学申请的学生,学院按照规定做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已缴费用不再退还,复学后计入复学当年所缴费用;如果复学后费用与休学时所缴费用不同,以复学时收费标准执行;休学后办理退学手续的,退费时间以休学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学生复学手续的办理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六节规定执行。
第三节 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八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理、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决定书的送达按照《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在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评议决定下达后,视其结论,再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手续的办理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六节规定执行。
第四节 转学
第二十三条 被学院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申请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上报河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单独考试招生、对口招生、三二分段制等);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入我校,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我校同意后,学生处等部门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院有教学能力的,经二级学院及学院院长办公会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学院院长签署接收函,可以转入。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出我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我校学生处审核转学资格,符合转学条件并且接到转入学校正式接收函,经学院院长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学院审核完毕后,通过学院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转入我校的学生,在手续办理完成后3个月内由我校负责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转学的办理具体时间和要求按照国家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校内手续办理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六节执行。
第五节 转专业和升留级
第三十条 转专业和升留级手续的办理按照《河南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管理规定》和《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升留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节 学籍异动手续办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学籍异动的学生,必须由学生个人填写《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申请书》,由辅导员审核签字,并经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到学生处办理有关手续,学生处审核完成后学籍异动即刻生效,将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学籍异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学籍管理科根据学生申请和审核情况,留存申请书后出具《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登记表》;学生持登记表到各有关部门按照顺序办理手续。
申请退学的学生,学籍管理科同时出具《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规定,以文件形式做出学籍异动的学生,以正式文件为准。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处出具《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理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决定书的送达按照《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收到《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登记表》或者学院正式文件后,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学生状态进行变动更改。
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学籍异动中的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