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规范、准确的认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使他们得到及时、有效的资助,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教学〔2007〕531号)及《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办财〔2017〕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认定目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份认定,是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社会资助对象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认定范围
1.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根据我院学籍管理规定,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民主评议、公开透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严格,程序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组织与机构
1.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级领导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3.各系(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副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担任成员的系(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
4.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各班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10%,且学生成员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学生干部与普通学生组成比例适当。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不得申请贫困生的认定。
第五条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等。
1.特殊困难学生。学生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低于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当地民政部门进行过贫困户建档立卡的。
2.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
3.一般困难学生。学生家庭有一定经济收入,学生在校生活存在一定困难的。
4.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已被认定和已获得贫困生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取消其资助资格并收回其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学院还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弄虚作假,虚报家庭经济情况,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各类资助金;
(2)拥有高档电脑、高档通讯设备、高档电子设备或高档交通工具的;
(3)在校外租房住宿的;
(4)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5)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在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消费等);
(6)家庭因投资、做生意、购置房产等而造成暂时经济困难的;
(7)无故不办理助学贷款又恶意拖欠学校学费;
(8)有与申报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情况的。
第六条认定程序及申请材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程序为:
1.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各系(院)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照《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评定指标体系》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打分,并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系(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确定本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按照学院量化评定分数从高往低排名,确定档次。
3.各系(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审核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尤其是认定为特殊困难档的学生,各系(院)要逐一研究,研究结果做好行程性记录备查。
4.各系(院)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档次、监督投诉方式,通过各系(院)网页和张贴的形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的方式向本系(院)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系(院)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学院学生处负责汇总各系(院)审核通过的《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各系(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条后续管理
1.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2.学院在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相关资助对象评定工作时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以达到各种资助手段协调运用,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有效的资助。
3.学院和系(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4.学院和系(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工作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系要高度重视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把握实情,配合细致的思想工作,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2.各系(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了解机制,辅导员要经常深入班级,深入学生,不断了解掌握学生的实际困难,并建立完备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获得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群众监督制度,全院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异议可直接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有与此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