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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19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为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办财〔2017〕73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备我院学籍并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由学生处根据各系(院)在校专科学生人数,以及资助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向资助工作表现突出及存在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的系(院)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分为三个等级,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总资金按国家预算执行,每年根据总资金确定名额及标准。对于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在确定国家助学金等级时,可直接将其列为一等助学金。  

第五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必须为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细则为:  

(一)组建评议小组  

1.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班级国家助学金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学生成员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学生干部与普通学生组成比例适当,以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2.各系(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副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担任成员的系(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审核。  

(二)写申请  

助学金申请人必须递交正式的书面申请,详细介绍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主要收入来源及家庭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供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参考及系(院)工作领导小组核实,以便做出评定。  

(三)提供相关材料  

助学金申请人需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或发放的能证明其家庭经济情况的有效证件或材料。  

(四)公开评定  

1.班级评议小组评定  

由辅导员及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全勤出席,根据申请助学金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指标体系》评议得分情况,按分配名额进行评选。  

2.系(院)评定  

系(院)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个班级评议小组评选出的学生情况进行审核及汇总,并将学生名单在本系(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学生无异议后,各系(院)提出拟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并将名单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学生处。学生助学金书面申请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指标体系》评议得分情况由各系(院)留存备查。  

3.学院审核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严格审核各系(院)报送的材料,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评选资格。通过最终审批,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将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以上。  

第八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院奖学金。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学院接到国家助学金专款后,按学期分两次将国家助学金直接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条各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助学金获得者在接受国家助学金援助的同时,需在校内承担力所能及的工作或服务,如维护校园秩序、整理图书馆书籍,校内巡检执勤,自行车摆放,打扫公共教室或实验室卫生等,工作或服务时数一般不低于10小时/月。  

第十二条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若出现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规校纪或未按学院要求参加义务劳动及公益活动等情况,学院将取消其今后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资格,追回已发放资金,并按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学院各系(院)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院纪检、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有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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