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经济上极为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费的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第三条 减免学费条件:
(一)学生本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2.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
3.尊敬师长,学习刻苦,积极上进,诚实守信;
4.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无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
5.积极参加校内一定量的勤工助学活动;
6.在校期间获得过一等国家助学金或成功申请过国家助学贷款。
(二)学生本人或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孤残学生;
2.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3.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5.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6.单亲或由于父母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极为困难者;
7.由于自然灾害或家庭发生意外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无力承担学费者;
8.学生身患重病(符合国家关于重大疾病的规定)正在医治,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解决在校期间学费者。
具备第1、2、3、4、5、6、7条的学生,申请减免学费,须提供家庭住址所在地村(社区)及街(乡镇)、县(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的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原件。
符合第8条的学生,应提供三级甲等以上(含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本人病历、诊断书等相关材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1.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者;
2.上一学年有课程不及格者;
3.上一学年有违纪外宿或晚寝迟归记录者;
4.因学习态度不端正、成绩差而留级者;
5.吸烟、酗酒、生活铺张浪费者;
6.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7.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公益活动、集体活动者;
8.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减免额度及范围:
(一)免:学费不超过4000元的学生,免除学费;学费超过4000元的学生,免学费金额4000元。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人数的3‰。
(二)减:学费不超过4000元的学生,减学费的一半;学费超过4000元的学生,减学费金额2000元。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人数的5‰。
第五条 减免程序:
(一)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全校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总体情况及减免学费总额度,核定各二级学院减免学费指标。
(二)符合减免学费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河南职业学院减免学费申请审批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副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担任成员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负责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评审,提出拟减免名单,名单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及相关材料按要求一并报送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四)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审核各二级学院的拟减免学生信息,确定减免学费的名单,名单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审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若已经批准减免的,取消该生资格,追回发放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生活奢侈,有赌博、抽烟、酗酒、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迷恋网吧等不良行为者;
(二)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者;
(三)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四)违反国家法规及校纪校规者;
(五)因其他问题需要追究责任者。
第七条 同等条件下,荣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为学校做出较大贡献者优先考虑。
第八条 减免学费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 享受减免学费学生的义务:无条件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及各项公益活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