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统筹管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二级学院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二)确定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方案。
(三)审核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拟受助学生信息并公示。
(四)监督评审工作过程,受理相关投诉。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副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担任成员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负责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审核。评审工作组成员名单需在二级学院进行公示。主要职责:
(一)组织二级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二)确定二级学院的国家助学金分配方案。
(三)组织成立班级资助工作评议小组,审定人员构成情况并公示。
(四)审核班级评议结果,提出二级学院初审名单并公示。
(五)监督班级评议过程,受理相关投诉并给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资助工作评议小组,负责各班的国家助学金评议工作。评议小组学生成员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且评议小组成员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评议小组开展评议工作。主要职责:
(一)核实申请学生的材料。
(二)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评议后的拟受助学生名单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审核。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分为三档,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7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7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700元。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无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分配名额。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上级分配的名额,结合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及民政部下发的特殊群体学生数分配名额。
(二)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三)评议推荐。各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推荐,推荐名单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通过的拟受助名单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及相关评审材料按要求报送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四)审核审批。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拟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审批。学校审批通过后,报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综合奖学金。
第五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收到上级拨款后,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应及时足额发放,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在学制期限内,学生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转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时,需按照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执行。超过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对于在评审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