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统筹管理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二级学院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确定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
(三)审核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拟获奖学生信息并公示。
(四)监督评审工作过程,受理相关投诉。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副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担任成员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负责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审核。评审工作组成员名单需在二级学院进行公示。主要职责:
(一)组织二级学院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审核申请学生信息,提出初审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三)受理相关投诉并给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和评选期无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参评学年,无任何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评选范围前10%(含10%)。若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二级学院严格审核。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分配名额。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上级分配的名额,按比例分配给二级学院。
(二)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三)评议推荐。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进行初步评审,评审通过的拟获奖名单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及相关评审材料按要求报送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四)审核审批。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拟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审批。学校审批通过后,报送教育厅审批。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学校综合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计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应及时足额发放,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对于在评审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