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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19 作者: 点击:[]

第一条学生证是高等学校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教育部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教学厅[2003]1号)、《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院学生证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取得正式学籍后由学生处统一制发学生证。  

第四条首次发放学生证和火车票乘车优惠卡不收取费用。  

第五条学生证应妥善保管,仅供在校学生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不得用作抵押。凡因学生证遗失或损坏,导致的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六条学生证上的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其中“乘车区间”栏的到达站应准确填写距离家庭最近的火车站,郑州市的学生或者不乘坐火车的学生,乘车区间划掉。  

第七条在每学期开学初,学生持学生证到学生所在系(院)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八条乘车优惠卡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发放并粘贴在学生证上,损坏或者丢失不予补办。乘车优惠卡在每年12月份集中充值一次。  

第九条学生证补办的时间为每年6月1号至10号和12月10号至20号。如遇双休日,时间顺延,其它时间不予办理。学生遗失学生证需补办的,应填写《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补办申请表》,并附一寸照片2张,经学生处审核后补办。  

第十条补办学生证收取工本费。  

第十一条因家庭地址迁移,需要变更乘车区间的,应当凭现家庭住址所在地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按照学生证补办时间要求到学生处审核办理。  

第十二条学生非毕业离校时,应当交回学生证;学生毕业离校时,学生证统一加盖“毕业留念”后发给学生留作纪念。  

第十三条在校生不得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多余的学生证应交回。凡拾到他人学生证的,应立即上交或归还失主。  

第十四条凡学生证的持有者出现以下行为的,将视情节、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照《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编造虚假情况,骗取补发学生证的;  

(二)利用学生证弄虚作假的;  

(三)伪造、涂改或转借学生证的;  

(四)将学生证抵押者。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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